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劉富明
複 代理 人 劉宜昱
債 務 人 黃政雄
羅悅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參佰伍拾
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九三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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