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9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債 務 人 董梅玉
陳英敏
王月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零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止已計算未受償之利息新
臺幣伍佰參拾伍元、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參拾肆元,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