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洪淑雅債 務 人 李月秋兼李玉成之繼承人 李趙素珠即李玉成之繼承人 李景春即李玉成之繼承人 李景福即李玉成之繼承人 李宥嫻即李宥嬋(即李景明之繼承人即李玉成之繼 承人) 李宥萱即李景明之繼承人即李玉成之繼承人 李昆積即李景明之繼承人即李玉成之繼承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桂瑛即張蕙茹一、債務人李趙素珠、李景春、李景福、李宥嫻即李宥嬋、李宥 萱、李昆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玉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李月秋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