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智遠
黃新生
黃智宏
黃禎妹
黃勳鏜
黃瑞雄
黃發明
黃浩傑
黃順春
黃金光
黃發端
黃發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黃能學
兼法定代理 黃松藤
人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順元
黃順榮
黃廣明
黃廣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6,53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32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