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01號
PTDV,104,重訴,101,2016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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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智遠
      黃新生
      黃智宏
      黃禎妹
      黃勳鏜
      黃瑞雄
      黃發明
      黃浩傑
      黃順春
      黃金光
      黃發端
      黃發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黃能學
兼法定代理 黃松藤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順元
      黃順榮
      黃廣明
      黃廣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6,53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32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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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