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59號
PTDV,104,訴,659,2016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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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裕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帆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上
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下同)105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768 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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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平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