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25號
PTDV,104,訴,225,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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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鄭亞雲
      鄭以東
      鄭以弘
      鄭以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被   告 珞誠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懷珞
被   告 賴金誠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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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珞誠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