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鄭亞雲
鄭以東
鄭以弘
鄭以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被 告 珞誠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懷珞
被 告 賴金誠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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