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3號
PTDV,104,家訴,13,20160831,3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陳玉田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廖彥翔
被   告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許江安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