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 告 陳玉田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複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廖彥翔被 告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許江安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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