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裁判分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3年度,1號
PTDV,103,重家訴,1,20160831,5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景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李麗卿許秀菊許秀惠許珈銘、許
馨尹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依據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理由書狀
附表A 所載,上訴人上訴所受利益部分計有三部分,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08,306 元(計算式:954,002+317,262
+1,637,042),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参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
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