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玉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104 年度
偵字第8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又按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鍾玉龍涉有如起訴書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10條第1 項 、第2 項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並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繫屬本院,此有上開起訴書及 案件檢送函在卷可稽。惟被告鍾玉龍業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 同年7 月22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1 份附卷可佐,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