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孝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孝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孝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二者接 續執行,合計刑期6 年3 月,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入監服 刑,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