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9號
ILDV,105,除,39,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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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星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吉昌 
訴訟代理人 林琦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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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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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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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星榮營造有限公司許│彰化銀行宜蘭分行 │庭郁工程有限公司 │105年2月2日 │624,965元 │KN6975784 │ │
│1 │吉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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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庭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