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能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 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7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15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前揭應繳裁判費,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則原告本件起訴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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