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林凱為
訴訟代理人 林心羚
被 告 林松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3,898
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之坐落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1,289㎡×3,882元/㎡=5,003
,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一併補正被告戶籍謄本一件(須含記
事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