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展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黃素珍即御鎂花苑企業社間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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