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5年度,2號
ILDV,105,司促更一,2,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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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張皓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伍佰貳
  拾捌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柒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原105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裁定部份駁回,經本院105年
  度事聲24號就該裁定廢棄發回,爰裁定如前項。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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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