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張皓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伍佰貳
拾捌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柒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原105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裁定部份駁回,經本院105年
度事聲24號就該裁定廢棄發回,爰裁定如前項。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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