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503號
ILDV,105,司促,3503,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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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鄧卉榆
債 務 人 林粟薈(原名林柔安、林襄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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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