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90號
ILDV,105,司促,3490,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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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劉人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叁仟玖佰
   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O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伍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四六O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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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