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40號
ILDV,105,司促,3440,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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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4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洪慶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期)加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慶證於民國103年12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66固定計付,債務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所借之款項,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惟自民國105年05月08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新臺幣107,327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5月0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66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5年06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
   臺幣壹仟元整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立有個人信用借款
   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07,327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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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