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84號
ILDV,105,司促,3384,2016082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
債 權 人 鼎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雯
債 務 人 吳忠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鼎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