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81號
ILDV,105,司促,3181,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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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許栢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中,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栢瑞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 住所為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有內政部戶役政系 統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承首 開說明,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為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是由債務人之住 所既為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 列之措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不得聲請督促程序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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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