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56號
ILDV,105,司促,3156,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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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6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債 務 人 黃哲瑜(即黃和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喬宜(即黃和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和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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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