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93號
ILDV,105,司促,3093,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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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竹村
代 理 人 張坤旺
債 務 人 吳益信
債 務 人 康碧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
   伍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陸萬肆仟陸佰壹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九
   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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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