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15號
ILDM,105,聲,515,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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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玉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零五年度執字第一九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玉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玉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刑法第五十三 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游玉珍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一百零四年 度簡字第五一九號及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七號判決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 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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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