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邱吉祥
原 告 林佩君
原 告 邱富國
被 告 徐榮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榮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邱吉祥、林佩君 、邱富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