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39號
ILDM,105,交簡附民,39,2016080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乾坤
訴訟代理人 林明杉
被   告 楊振昌
被   告 佑昇企業社即王志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審理105年度交簡字第8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