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86號
SLDV,105,除,386,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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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代 理 人 江玉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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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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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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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群揚資通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80元 │AI9813233 │104年11月30日 │
│ │莊義政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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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揚資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淡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