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19號
SLDV,105,除,319,201608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張顥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發票日 │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
├──┼────┼──────┼──────┼───────┼─────┤
│ 1 │陳錡影 │84年8月21日 │84年11月21日│700,000元 │CH115786 │
├──┼────┼──────┼──────┼───────┼─────┤
│ 2 │陳錡影 │84年9月11日 │84年11月11日│1,000,000元 │TS321413 │
├──┼────┼──────┼──────┼───────┼─────┤
│ 3 │陳錡影 │84年11月3日 │未記載 │2,000,000元 │CH099404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