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64號
SLDV,105,重訴,364,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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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劉德正 
被   告 謝美珠 
      李統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 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1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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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