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9號
SLDV,105,訴,469,2016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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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吳弘堂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正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亞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人民幣186,775.38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買入匯率
1 比4.97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928,274 元(186,775.38元×
4.97≒928,27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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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