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吳弘堂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正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亞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人民幣186,775.38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買入匯率
1 比4.97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928,274 元(186,775.38元×
4.97≒928,274 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