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王偉成
被 告 林文忠
林翠華
林蔡金麗
林文蓉
林芙美
林美治
林怡縈
林歐碧娥
林怡菁
林永川
林永健
林永繁
江威妮
何麗珠
江威娜
江裕智
林懿慧
林永峯
林榮寬
林榮義
林志鴻
林謝萬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代位分割被告林文忠之被繼承人之遺產,而 其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為不動產,且該等不動產均坐落於澎 湖縣,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澎湖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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