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延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瑋即黃建韋
賴秀蘭
黃阿煌
黃品慈即黃靜盈
葉茂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
105年度訴字第239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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