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00號
SLDV,105,訴,1000,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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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賴仕桓
      林紫彤
      林志淵
      梁懷德
被   告 吳嘉羚(原名:吳靜文)
      吳柏煒
      吳柏增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並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嘉羚(原名:吳靜文)積欠原告信用 卡債務新台幣(下同)19萬9,001 元及利息尚未清償,原告 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104 年度司促字第17622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故原告對被告吳嘉羚確有債 權存在;而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原為被繼承人吳唐和惠所有 ,嗣吳唐和惠於民國98年9 月25日死亡,由其夫吳耀正及子 女即被告吳嘉羚吳柏煒吳柏增繼承,嗣吳耀正於99年12 月4 日死亡,而由被告吳嘉羚吳柏煒吳柏增繼承,應繼 分如附表二所示即每人各1/3 ;被告吳嘉羚自其應償還原告 借款之時,原得以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方式取得財產,進 而清償原告之債務,惟被告吳嘉羚迄今仍怠於行使,且被告 吳嘉羚已陷於無資力,原告自有代位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以 保全債權之必要,為此,爰依民法第242 、1151、1164條等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 分割,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別共有。
三、被告吳柏煒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場陳 稱:同意分割遺產等語。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吳嘉羚積欠其債務,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又



被繼承人吳唐和惠、吳耀正死亡後,其等所遺之現存遺產如 附表一所示,為繼承人即被告吳嘉羚吳柏煒吳柏增三人 公同共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即每人各1/3 等情,業據原 告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17622 號支付命 令及確定證明書、被告吳嘉羚之信用卡帳務明細、如附表一 所示土地部分之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見本院士簡調字 卷第9 至41頁)為證,並有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105 年5 月6 日北市建地籍字第10530850500 號函檢附之土地登記資 料,及華南商業銀行石牌分行105 年8 月4 日(105 )華石 存字第1050084 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5 年8 月8 日國世八德字第1050000045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士林後港郵局105 年8 月10日第105 號函覆稱之帳戶現存 餘額暨所檢附之往來明細表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53至63頁 )附卷可稽,本件被告對於上情亦未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 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 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前段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吳嘉羚對原告負有債務,於其被 繼承人死亡後,各繼承人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迄未分割 ,足認被告吳嘉羚有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情形,準此 ,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主張代位被告吳嘉羚請求分割遺產, 於法尚無不合。復按民法第824 條規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 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 益等,以為公平裁量,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以原物分配於 共有人,並無困難,且以原物分割,由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 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亦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原告建議 以此方法分割,應為妥適。從而,原告訴請如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應予分割,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復參酌 各被告所受分割之利益,爰命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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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