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25號
SLDV,105,補,925,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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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順天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雪慧范成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參
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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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