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莊惠容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賢裕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95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 萬2,600 元(計算式:100
萬元+美金30萬元×原告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起訴時美金兌換
新臺幣之匯率1:32.242=100 萬元+967 萬2,600 元=1,067 萬
2,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9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萬5,4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