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05號
SLDV,105,補,905,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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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潘仕祥 
      林金城 
      陳春長 
      林菊子 
      林茂己 
      蔡黃雪子
      林麗珠 
      林金吉 
      陳有諒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璞石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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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