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潘仕祥
林金城
陳春長
林菊子
林茂己
蔡黃雪子
林麗珠
林金吉
陳有諒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璞石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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