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曾穗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