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75號
SLDV,105,補,875,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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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曾穗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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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