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昱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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