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開臺天后宮
法定代理人 鄭勇一
被 告 周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捌
萬肆仟捌佰捌拾元【計算式:125.8 《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面
積》×43,6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
值》=5,484,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叁佰伍
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