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通通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鵲麗、陳良達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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