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梁瑜庭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被 告 洪玉票
楊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貳萬
玖仟玖佰肆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
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附表:
一、系爭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街000 號5 樓)總面積為136.32平方公尺,
換算為41.2368 坪。
二、依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鄰、同類型五層樓
公寓、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每坪單價平均約為374,179
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41.2368 坪×每坪374,179 元=15,429,
94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