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
債 務 人 康雯貞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 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 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 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8.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5 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 文件、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9.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 之證明文件。
10.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