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05年度,48號
SLDV,105,消債全,48,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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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全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蕭素琴
代 理 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為限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及停止對於 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款固有明文。 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 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始有保全處分之 必要,此觀諸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即明。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向本院聲 請清算,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債權公平受償及使聲請人之財產 減少,爰聲請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809號強制執行程 序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之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5 年3 月11日向本院聲請執行聲請人於第三人金樺生物醫學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等,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5年4月 14日就聲請人於第三人金樺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 權核發移轉命令在案。另一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則於同年5月5日向本院聲請執行,經本院於105年6月30日 核發依比例之移轉命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3809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5364 號清償借款 執行事件核閱屬實。另查依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其債權 人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卷第10頁 ),依前所述, 二債權人均已就同一標的聲請強制執行,並依其債權比例受 償。是聲請人之債權人既已全體對其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則 顯無不公平受償之可能。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 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始為清算財團, 消債條例第9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前之薪資債權既非清算財團財產,債權人對該部分債權聲 請強制執行,自無使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減少之可能。是法 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當無以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行使 債權之必要。從而,考量保全處分之目的並權衡債務人與債 權人雙方之利益後,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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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樺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