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賴熹明即陳興德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嘉梅即陳興德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嘉齡即陳興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金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李正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雖有明定。 但聲請補充裁定,須以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之情形 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5年1月26日具狀聲請返還擔保金 ,詎本院於105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竟漏未對現金5萬8,5 41元部分之擔保金予以裁判,爰依法聲請為補充裁定等語。三、經查,聲請人雖於105年1月26日具狀聲請返還擔保金,惟於 聲請狀中僅聲請返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 新臺幣拾萬元壹紙,並未提及現金部分之擔保金,故就現金 部分之擔保金仍須另行具狀聲請。準此,本院上開裁定查無 脫漏之情形,聲請人求為補充裁定,顯無理由,不應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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