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龍國清
嚴文遠
簡士亮
林靜宜
賴光榮
張弘毅
陳雅玲
吳志剛
黃詩豪
尹倫憲
張高祥
邱聰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105 年7 月12日民事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