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328號
SLDV,105,司票,6328,201608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28號
聲 請 人 魏正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俊偉所簽發票號CH7740 03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林俊偉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 105 年8 月6 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之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