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鉅鑫
相 對 人 黄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相對人「黃俊豪」應更正為「黄俊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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