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謝新平
聲 請 人 余忠河
聲 請 人 蘇炳榮
相 對 人 陳偉明
相 對 人 方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1 億5 仟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05 年11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104 年12月3 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陳偉明、方文 於104 年12月17日分別將其所有不動產信託予第三人賴鳳蓮 、蘇晉德;相對人陳偉明、方文分別於105 年4 月25日、同 年5 月20日塗銷信託並登記在案。
三、另相對人於104 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1 億2 仟萬元,約 定104 年12月10日償還。詎相對人屆期未為償還,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原受託人於 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 陳述伊等已與原受託人終止信託關係。另伊原於105 年2 月 16日與第三人楊健福簽訂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合約,並 將收取簽約金額720 萬元支票交付聲請人謝新平作為清償借 款之部分款項,並請求受託人等配合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 惟聲請人謝新平竟拒收,且受託人也不願配合辦理,伊等願 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以便清償抵押權債務,故聲請人 提抵押權拍賣之聲請,實無實益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 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 。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 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相對人 亦自承有本筆抵押債務且尚未清償,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上 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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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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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備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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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士林區 │至善 │4 │453 │旱│1062 │1/1 │所有權人│
│ │ │ │ │ │ │ │ │ │: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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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北市│士林區 │至善 │4 │454 │旱│1401 │1/1 │所有權人│
│ │ │ │ │ │ │ │ │ │: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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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北市│士林區 │至善 │4 │455 │旱│1106 │1/1 │所有權人│
│ │ │ │ │ │ │ │ │ │:陳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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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北市│士林區 │至善 │4 │456 │旱│217 │1/1 │所有權人│
│ │ │ │ │ │ │ │ │ │:陳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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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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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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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9│臺北市士林區仰│臺北市士林區至│鋼筋混凝土造│1 層:141.76 │陽台:27.5│全部│所│
│ │2 │德大道2 段70巷│善段4 小段454 │2 層樓房 │2 層:139.01 │1 │ │有│
│ │ │17號 │地號 │農舍 │合計:280.77 │平台:24.7│ │權│
│ │ │ │ │ │ │6 │ │人│
│ │ │ │ │ │ │ │ │:│
│ │ │ │ │ │ │ │ │方│
│ │ │ │ │ │ │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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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9│臺北市士林區仰│臺北市士林區至│鋼筋混凝土造│1 層:151.92 │陽台:20.7│全部│所│
│ │1 │德大道2 段70巷│善段4 小段455 │2 層樓房 │2 層:151.92 │2 │ │有│
│ │ │15號 │地號 │農舍 │合計:303.84 │平台:20.7│ │權│
│ │ │ │ │ │ │2 │ │人│
│ │ │ │ │ │ │ │ │:│
│ │ │ │ │ │ │ │ │陳│
│ │ │ │ │ │ │ │ │偉│
│ │ │ │ │ │ │ │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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