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703號
SLDV,105,司促,9703,2016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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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燦
代 理 人 陳奎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兆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東即極麗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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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兆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