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376號
SLDV,105,司促,11376,201608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田霖霖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徐羽嬅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徐羽嬅發支付命令,惟所提出之匯款執據 ,無從釋明其何以與徐羽嬅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申言之,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無從釋明何以聲請人係本件聲 請債權金額之債權人、何以徐羽嬅係本件聲請債權金額之債 務人。至聲請人雖於105年8月31日傳真補正狀予以說明,然 釋明與單純陳述有別,所謂釋明,應提出「證據」使法院信 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如此,始足當之,若未提出證據,僅單方 片面陳述,則非屬之。上開補充說明狀仍屬單方片面陳述, 而就原提出之匯款執據及補充說明狀綜合以觀,仍難謂業已 釋明。何況,縱認本件係釋明不足,惟支付命令聲請事件, 於104年6月15日修法後,著重聲請人之釋明義務,無論未為 釋明,或釋明不足,均無從准許,此觀前揭修法理由甚明。 要之,支付命令事件與假扣押裁定事件,迥不相同,並無釋 明不足得以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之問題。準此,應認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