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季澕即許雪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雪麗 431│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9478 │0000000000│01月 17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4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許雪麗 557│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33878 │0000000000│01月 16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6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雪麗於民國91年4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5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39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許雪麗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
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0
4元及違約金132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h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
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
無需繳交違約金 (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
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
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
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
)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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