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237號
SLDV,105,司促,11237,201608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季澕即許雪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雪麗 431│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9478 │0000000000│01月 17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4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許雪麗 557│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33878 │0000000000│01月 16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6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雪麗於民國91年4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5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39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許雪麗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
  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0
  4元及違約金132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h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
  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
  無需繳交違約金 (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
  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
  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
  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
  )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